(2017)桂0881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桂平市广纳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杨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广纳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杨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广纳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大方城B栋首层23号。法定代表人:练侠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汉波,男,汉族,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汉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汉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返还桂R×××××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陈永,车辆识别代码号LVSHFFAC0FF242342,发动机号码FA15519)给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汉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该涉案车辆现停放在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泰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汉波租赁申请人桂平市广纳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桂R×××××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陈永,车辆识别代码号LVSHFFAC0FF242342,发动机号码FA15519)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胜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