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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连少端与郑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少端,郑娉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052号原告:连少端,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韩依笑,四川独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郑娉雯,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连少端诉被告郑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连少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少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狄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