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连少端与郑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少端,郑娉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052号原告:连少端,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韩依笑,四川独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郑娉雯,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连少端诉被告郑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连少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少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狄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