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彪、冯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彪,冯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鲁彪,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国权,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鲁彪与被告冯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0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冯国权应归还给原告鲁彪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8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被告冯国权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鲁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国权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被执行人冯国权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罗门东区(曲池弄)306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无多余款项可供执行。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数额的存款余额;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冯国权名下车辆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冯国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