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堂、刘国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堂,刘国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堂,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保,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上诉人李文堂因与被上诉人刘国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