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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费某、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费某1,崔某,费某2,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132号原告:曹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费某1,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崔某,女,61岁,汉族,农民。被告:费某2,男,36岁,汉族,农民。被告:栾某,女,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费某1、崔某、费某2、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