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费某、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费某1,崔某,费某2,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132号原告:曹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费某1,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崔某,女,61岁,汉族,农民。被告:费某2,男,36岁,汉族,农民。被告:栾某,女,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费某1、崔某、费某2、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