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建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0号被执行人王建武,男,汉族,1956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4)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建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案在侦查、审理阶段,冻结由被执行人王建武妻子李菊梅以张善军、张军立、张静宜、范秀英等身份开户,存有涉案资金的存款、理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张善军、张军立、张静宜、范秀英在侦查、审理阶段冻结的银行所有存款。审判员 高 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