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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李继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22号之一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洲,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340室。法定代表人:郑达。被告: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35号110。法定代表人:刘健。被告:李继厚,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李继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