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元红、张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红,张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982号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机械市场。法定代表人:罗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元红,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张元武,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元红、张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