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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泰联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泰联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泰联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6221-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439弄93号。法定代表人:王健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494410-0)。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9幢315。法定代表人:黄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泰联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泰联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835000元。经查,本院已在另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俊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百丈东路796号的房地产和其名下的浙B×××××小型汽车一辆,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泰联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春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