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惠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学苑路分公司与崔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惠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学苑路分公司,崔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4250号原告:郑州惠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学苑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负责人魏洪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奎,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崔鹏,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郑州惠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学苑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君房地产学苑路分公司)与被告崔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惠君房地产学苑路分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惠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学苑路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惠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学苑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计一百八十七元,由被告崔鹏承担。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