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月蓉与郭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蓉,郭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356号原告:郭月蓉,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郭雅辉,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郭月蓉与被告郭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月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雅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月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雅辉偿还借款61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8日,郭雅辉因生意需要资金向郭月蓉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条给郭月蓉收执,借条上载明“本人郭雅辉向郭月蓉借人民币66000元。每个月8日还款壹仟元,逢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23日,每月多还壹仟元。借期从2014年9月8日至2016年8月8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郭雅辉只偿还5000元。余款经催讨郭雅辉拒不还款。郭雅辉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8日,郭雅辉向郭月蓉借款66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8日至2016年8月8日止。”郭雅辉出具一份借条给郭月蓉收执。庭审中,郭月蓉自认郭雅辉已偿还5000元。本院认为,郭月蓉主张郭雅辉尚欠其借款61000元,有郭月蓉在庭审中举证的由郭雅辉签名的借条和当庭陈述为据,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该请求合法有据;本案双方在借贷时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郭月蓉要求郭雅辉从逾期还款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郭雅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郭月蓉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雅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月蓉61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被告郭雅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舒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