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友财、郑邦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友财,郑邦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蒋友财,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被执行人郑邦宪,男,汉族,1964年4月27号,住湖北省兴山县。申请执行人蒋友财与被执行人郑邦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59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邦宪的银行存款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