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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冬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冬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34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玲,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冬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申请人刘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冬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冬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