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赖国栋、雷在学、毛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赖国栋,雷在学,毛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孙杰,行长。被执行人:赖国栋,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雷在学,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毛章,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赖国栋、雷在学、毛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赖国栋、雷在学、毛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国栋、雷在学、毛章限期履行(2016)川102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8648.36元及利息18.07元、罚息16248.03元、复利10.03元(算至2017年2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435元、公告费800元计1235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92元。但被执行人赖国栋、雷在学、毛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赖国栋、雷在学、毛章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小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