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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香与徐小立、魏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徐小立,魏小燕,赵毅,洛阳市涧西区平安马汽车维修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229号原告:张香,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宝丰县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苑成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小立,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魏小燕,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赵毅,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平安马汽车维修部,住所地:涧西区新疆路北侧门面房。经营者:李春英。原告张香诉被告徐小立、魏小燕、赵毅、洛阳市涧西区平安马汽车维修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张香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人民陪审员  姚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