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某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坚,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坚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远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吕某坚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高要区及鼎湖区范围内,利用发射器、手机等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建设银行向在该区域内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共计7400条;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吕某坚伙同黄某在��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范围内,利用上述手段向在该区域内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共计2439条。同日,公安人员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镇政府附近抓获被告人吕某坚、黄某,并当场在其携带的行李箱里起获一套伪基站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起获的伪基站设备、手机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中国移动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黄某、张某1、冯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汤某贤、李某光的陈述;被告人吕某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坚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发送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向不特定的中国移动通信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吕某坚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雨晴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雪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