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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安县物价局、新苗双语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物价局,新苗双语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安红太,成安县物价局局长。被执行人新苗双语幼儿园。地址:成安县西保庄村。负责人辛丽娟。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新苗双语幼儿园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成价检处(2016)3-3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6)3-3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新苗双语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公示,已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成安县物价局决定对被执行人新苗双语幼儿园罚款300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苗双语幼儿园在接到成价检处(2016)3-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义务,成安县物价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价检处(2016)3-3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6)3-3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千海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