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永乾申请执行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乾,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永乾,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0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王永乾申请执行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本院通过多方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