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海臣与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德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臣,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德化,李小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04号原告李海臣,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与平泉路交汇处岳阳富苑408号。法定代表人崔明江,职务:董事长。被告韩德化,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羁押于库伦旗看守所。第三人李小勇,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臣诉被告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德化、第三人李小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臣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德化、第三人李小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臣撤回对被告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德化、第三人李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李海臣承担。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长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