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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甘晓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晓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晓婷,女,1986年9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翁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志雄,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晓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6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甘晓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甘晓婷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晓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甘晓婷在本院审理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晓婷撤回上诉。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昭容审 判 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少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