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党军霞、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党军霞,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党军霞。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党军霞、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党军霞、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依法将本案案款扣至本院,并将案款退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12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