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辛雪利与赵双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双利,辛雪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利,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雪利,女,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建奎,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辛雪利表兄。上诉人赵双利因与被上诉人辛雪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双利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双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双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双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