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亮与甘肃凯沣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甘肃凯沣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甘肃凯沣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姜某,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凯沣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丑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凯沣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5)崆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姜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7元,减半收取5808.50元,由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祎晖审判员 张兴平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