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行赔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6行赔终7号上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名单详见附件)。诉讼代表人:余家林,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上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因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上诉请求:1、撤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2、判令被上诉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在农田土地上的房屋,并恢复粮田和赔偿粮田经济损失费1794962.4元。事实和理由:寨英镇政府未有国家批准的合法手续,未与农民签订合法征地合同,于2013年3月份对国家基本农田进行大规模破坏,并组织黑社会打手对农民实行武力镇压,毁灭农民生命财产,危害国家安全。于2013年8月至10月强行农民签订不合法的征地协议书。上诉人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目无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非法占用及破坏国家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上违法修建房屋,破坏集体农田总面积为74.7901亩,造成起诉人经济损失1794962.4元。本院认为,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本案中,罗家寨村委会与村民所签“征地协议书”的不属于行政协议,亦未能提供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即无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体资格依据。故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景煊附件:上诉人名单:余家林、余代洪、杨子仙、杨友元、余代连、余代胜、余佳友、瞿元妹、余代华、余先发、余见户、姜艾珍、余代前、余代见、余代武、余松江、余代勇、丁方啟、蒋凤仙、王喜梅、余代科、杨玉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