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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陈安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陈安州,赖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州,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安德,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发,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安州、赖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