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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徐宗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徐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秀屿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笏枫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85534030XR。负责人:曾夏涵,行长。被执行人徐宗喜,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宗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宗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宗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