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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傅文博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博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6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文博,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傅建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文博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文博及其辩护人傅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中旬至今,被告人傅文博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幸福路18-11号豪怡饰品厂设私局贩卖六合彩,被告人傅文博经营六合彩期间,总销售金额达到3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9月中旬至今,程惠娟、陈辉进(另案处理)在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79幢3号1楼饭店销售六合彩,供他人押注赌博,从中抽取赌资红利10%,并将押注所得交给上家被告人傅文博。期间程某、陈某进共卖出六合彩50余期.总金额达5万余元,全部交给被告人傅文博。2015年11月份至今,伍勇(另案处理)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13栋201室销售六合彩,供他人押注赌博,从中抽取赌资红利2%-5%不等,并将押注所得交给上家被告人傅文博。期间伍某共卖出六合彩8期,总金额达7万余元,全部交给被告人傅文博。2015年10月份至今,张勇军、马苏云(另案处理)在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区贺天路9号销售六合彩,供他人押注赌博,从中抽取赌资红���10%,并将押注所得交给上家被告人傅文博。期间张某、马某共卖出六合彩30余期,总金额达14万余元,全部交给被告人傅文博。被告人傅文博平时也接受散户投注,2016年3月4日,义乌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傅文博位于北苑街道幸福路18-11号4楼的房间进行搜查时,搜查出六合彩销售记录一张,该记录显示被告人傅文博接受“老太婆”等人购买六合彩5万余元。从被告人傅文博手机中提取的销售记录显示其曾接受“八斤”等人购买六合彩15000余元。现被告人傅文博违法所得人民币1578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文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陈某迸、钱某、李某、钟某、张某、马某、吴大奶、曾某、尹某、伍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文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傅文博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傅文博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文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傅文博违法所得人民币15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