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06号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贾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272.6元(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5136.3元,由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5136.3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董 慧审 判 员 卫 杨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