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145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艳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145号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北城街道黄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平,总经理。被告:顾艳梅,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勒公司)诉被告顾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德勒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勒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勒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德勒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