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恢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啟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啟生,李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恢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224号。法定代表人蔡绍英,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程啟生。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红芳。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居民身份号证码420123198104143028。与被执行人程啟生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1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鄂黄陂行初字第002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啟生、李红芳已履行部分义务,并申请出示其家庭成员疾病证明。经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程啟生、李红芳达成和解,本案现已执结。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权利已经实现,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2〕第1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