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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与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0号之一原告:魏×。被告:谷××。原告魏×与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谷×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