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与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0号之一原告:魏×。被告:谷××。原告魏×与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谷×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