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丽辉、陈书焓、陈文学、周存英与王俊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辉,陈某某,陈文学,周存英,王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辉,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2008年11月10日出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陈文学,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共同授权委托人:周存英,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存英,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王俊国,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石林县。李丽辉、陈某某、陈文学、周存英与王俊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宜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标的为执行款117636.6元,执行费1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宜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楚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