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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丽辉、陈书焓、陈文学、周存英与王俊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辉,陈某某,陈文学,周存英,王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辉,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2008年11月10日出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陈文学,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共同授权委托人:周存英,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存英,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王俊国,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石林县。李丽辉、陈某某、陈文学、周存英与王俊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宜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标的为执行款117636.6元,执行费1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宜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楚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