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334钱秀龙与刘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秀龙,刘永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4334号原告:钱秀龙,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刘永铭,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秀龙与被告刘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秀龙以已与被告刘永铭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秀龙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秀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秀龙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