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永仕与李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仕,李殿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803号原告:吴永仕,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旭,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殿青,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仕与被告李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