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波与被告杨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波,杨松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46号之一原告:陈庆波,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杨松武,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陈庆波与被告杨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庆波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陈庆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