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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波与被告杨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波,杨松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46号之一原告:陈庆波,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杨松武,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陈庆波与被告杨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庆波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陈庆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