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薛安民与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安民,王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2号申请执行人:薛安民,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住X县X镇*号,农民。被执行人:王为民,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薛安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为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薛安民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2017年5月15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30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姚 海执行员 赵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园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