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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光林、何建珍与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林,何建珍,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410号原告:周光林,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盱眙县。原告:何建珍,女,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林(系原告何建珍丈夫),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盱眙县。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兴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江,职务不详。原告周光林、何建珍与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周光林、何建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林、何建珍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林、何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林、何建珍负担。审判员  张秀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