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英超、侯卫与赵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超,候卫,赵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周英超,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候卫,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英超、侯卫与被执行人赵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英超、侯卫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胜利支付经济损失646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胜利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但有住房。赵胜利表示其原意用为其子在华阴市书院雅居的购买房子或者紫晶城开发的房产抵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二人表示赵胜利用房子抵债是变相的卖房子,故不同意以放抵债的方案。后经本院多次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先履行10000元,余款在年底付清的方案,但其随后又反悔,否决该方案,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不愿评估拍卖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