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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金根与陆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根,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根,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敏,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陈金根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金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珉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合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