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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7240号原告: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2幢112室。法定代表人:汤正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珍珍,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润达新村21幢-5。法定代表人:郝明芳。原告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发卷帘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园实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发卷帘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顺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园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发卷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60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日起,原、被告陆续签订《加工订货合同》、《补充加工订货合同》、《补充合同》等多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安装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确认结算价共计2250000元。被告累计已支付1642000元,尚欠608000元。该款经原告数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园实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就汤发卷帘公司为金园实业公司在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桐泾北路218号)安装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等事宜,汤发卷帘公司与金园实业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合同。具体为:1、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加工订货合同》一份,约定产品名称为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价款为1080000元,支付方式中明确“最迟不超过2013年4月支付至实际结算价的90%,余款10%为质保金满2年后一次性付清”;2、2012年5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加工订货合同》一份,约定产品名称为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价款为360055.5元,支付方式中明确“最迟不超过2013年4月支付至实际结算价的90%,余款10%为质保金满2年后一次性付清”;3、2013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产品名称为各类木质防火���,价款为2600元,支付方式中明确“验收无质量问题移交钥匙后货款3日内全部付清”;4、2013年6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产品名称为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价款为210000元,支付方式中明确“合同签订后先付50%预付款,安装结算7日内或移交消防验收资料前付清合同总额的100%”;5、2013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产品名称为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价款为65472.39元,支付方式中明确“合同签订后先付100%预付款”。上述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均约定如延误工期及拖延付款,均按应付款的3‰按天计算相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汤发卷帘公司按约进场制作安装各类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期间有部分工程量的增加,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均按约交付使用。关于最终结算金额,双方在2015年5月11日的《工程结算汇总单(一)》中予以确认,为2250000元。审理中,汤发卷帘公司自认已收到金园实业公司价款1642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加工订货合同》1份、《补充加工订货合同》1份、《补充合同》3份、验收确认单5份、签证单23份、《工程结算汇总单(一)》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补充加工订货合同》、《补充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并交付各类防火卷帘门,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价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经审核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防火卷帘门价款60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俞优明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柏 莹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