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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昆明众达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众达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13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众达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玫瑰湾*期**幢****号。法定代表人柯霓翔,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万宏路金星东门裕康花园**幢。法代代表人杨宇明,总经理。关于昆明众达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4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昆明众达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3274.9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6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广盈科技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