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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会民、李爱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会民,李爱省,郑欣,王玉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郑会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爱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欣,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玉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会民、李爱省、郑欣与被执行人王玉乾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