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新诉吴振国、盖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新,吴振国,盖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财保84号申请人孙新,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吴振国,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盖玉华,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吴振国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盖玉华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宅房屋、盖玉华名下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孙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新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振国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盖玉华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宅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上述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盖玉华名下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车辆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永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