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5155号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号智巢产业园**号楼*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93458T。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俊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俞鹏飞,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0810H。法定代表人刘及能,经理。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俊杰、俞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2日其与被告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79号签订《屋顶租赁居间协议》,其按照约定支付被告10万元首期居间费用,被告至今未履行其义务。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首期居间费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原、被告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79号签订《屋顶租赁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就协调并引荐原告与屋顶出租人协商、并最终签订屋顶出租协议;原告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首期居间费10万元;首期居间费用支付起30日内被告没有促成原告与出租人签订屋顶租赁协议(第一批约6万平方米),视为被告居间不成功,应于3日内将首期居间费用全额退还原告;如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原告于协议签订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首期居间费10万元,被告未促成原告与出租人签订屋顶租赁协议,亦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退还居间首付款10万元。以上事实,有《屋顶租赁居间协议》、中国光大银借记通知、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0万元居间首付款,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居间任务,按照双方协议预定,应当退还该笔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居间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居间费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 帆审 判 员 黄宸瑞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