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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祁新、齐珊珊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新,齐珊珊,祁虹,区汝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新,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笛,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珊珊,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振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一审被告:祁虹,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霸州市。一审被告:区汝辑,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再审申请人祁新因与被申请人齐珊珊及一审被告祁虹、区汝辑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津01民终6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此,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新虽主张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不能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此,祁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