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炳权与伍美琼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权,伍美琼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477号原告:罗炳权,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告:伍美琼,女,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炳权与被告伍美琼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炳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炳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马绍国人民陪审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