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刘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刘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茂亮,主任。被执行人:刘胜勇,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张婷,女,汉族,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清源,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路玉山,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赵国海,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庆香,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胜勇、张婷、刘清源、路玉山、赵国海、蒋庆香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查封赵国海拥有的鲁P×××××汽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其他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胜勇、张婷、刘清源、路玉山、赵国海、蒋庆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5万元及利息,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希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