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华红、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红,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597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红,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崇武半月湾商业街31号。法定代表人:张飞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红与被执行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已查封待处置的部分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