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章辉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辉林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辉林,曾用名章辉灵,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顺昌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周东阳,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辉林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辉林及其辩护人周东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章辉林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获取授信,获得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贷款人民币120万元,期限1年。贷款到期后,被告人章辉林向石狮市中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中纺基金)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于2015年6月继续提供前述虚假的房产证明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获取授信,并提供与石狮锐近贸易有限公司虚假购销合同作为资金用途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继续获得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贷款人民币120万元,期限1年。被告人章辉林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向中纺基金的借款。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章辉林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损失本金人民币102万元。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章辉林在石狮市灵秀镇尚林纺织经营店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林某1、魏某、林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民生银行关于贷款客户章辉林的情况说明,个人授信业务档案案卷封面、借款支用申请书、综合授信合同、授信审批书、小微授信业务审查意表、石狮市布料市场商户授信额度评分表、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小微授信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合同、零售授信放款通知书、借款凭证、借款支用申请书、证明,借据、股东(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信息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个人信用报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证明、协助查封通知书,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民生银行业务回单、中信银行电子转账��证、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中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虚假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虚假购销合同,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关于个贷客户章辉林涉嫌骗贷造成代贷资本金损失情况的说明、关于章辉林骗取贷款案的补充说明、关于石狮市布料市场商圈互助基金业务情况的说明、金融许可证、石狮布料市场互助基本运行情况告知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同意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开业的批复,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备成立泉州市小微企业经济促进会的批复,泉州市小微企业经济促进会单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最高额质押合同、互助基金担保确认函、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本业务合作协议,扣款回单、民生银行客户贷款情况单、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个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章辉林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辉林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12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章辉林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辉林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章辉林赃款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发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安琦录入员康珍珍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