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法庭、郑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法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郑文清,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法庭和被执行人郑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文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文清所有的银行存款118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微信公众号“”